2024年3月消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据了解,新疆啤酒品牌乌苏啤酒遭遇了名为“鸟苏”的啤酒企业的仿冒行为。
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 图源南京中院)
新疆乌苏啤酒公司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而侵权方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并申请注册了“鸟苏NIAOSU”商标,生产销售与乌苏啤酒高度相似的产品。乌苏啤酒公司发现后将“鸟苏”啤酒等公司告上法院,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乌苏啤酒公司208万元。各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鸟苏”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