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少汉字拆开是一个字,合起来又是另一个字。比如“月半”合在一起是“胖”,“立早”合在一起是“章”。但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这种“拆字”玩法可不能随便用,搞不好就会被认定为攀附他人商标,引发法律纠纷。最近,一起围绕“力口力口”商标的案件就引发了关注。

一、案件经过:从申请注册到法院判决
2018年9月4日,浙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3302313号“力口力口”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冲水槽”等商品上。
2020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维持。加加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加加”系列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而“力口力口”商标系对前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236518号“加加JAJIA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酱油”商品上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力口力口”按序组合起来十分形似“加加”,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某电器公司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二、法院为何认定“力口力口”构成摹仿?
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加加公司提交了广告投入、销售记录、行业排名、荣誉证书、纳税证明等大量证据,证明“加加JIAJIA”品牌酱油在中国市场占有较高份额且知名度广泛。此外,已有生效判决和商标局批复认定“加加”为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构成复制、摹仿。虽然“力口力口”与“加加”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但“力口力口”按序组合后在视觉上十分形似“加加”。结合浙江某电器公司此前在“集成灶、水槽、烤箱”等商品上使用“加加”商标并被认定侵权的事实,难以排除其具有摹仿的主观故意。
易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由于“加加”商标知名度高,相关公众看到“力口力口”商标,容易联想到加加公司的驰名商标,可能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即便部分公众不会误认商品来源,这种联想也会割裂引证商标与加加公司酱油商品间的固有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加加公司利益。
三、案件启示:商标保护不容“擦边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没有仅仅从常规的字形、读音比对出发,而是注意到了“力口力口”组合后与“加加”在视觉上的高度相似性,并结合当事人此前的侵权行为,认定了其摹仿的主观故意。这提醒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不能试图通过拆解汉字、玩文字游戏等方式打“擦边球”,攀附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这种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商标被无效、承担侵权责任等后果。
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驰名商标,法律更是给予了跨类别的扩大保护。任何试图通过摹仿、复制驰名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