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知名糖果品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指控后者侵害其“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相关行为成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3万余元。

一、案件起因:吉百利指控“怡口莲”傍名牌
吉百利公司诉称,其作为全球知名糖果企业,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在糖果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上使用了“怡口莲”标识,该标识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与吉百利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吉百利指出,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已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
此外,吉百利认为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其商誉的故意;同时,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吉百利“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装潢高度近似,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吉百利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二、被告抗辩:米果与糖果非同类商品,不构成侵权
怡口莲公司辩称,其“怡口莲”商标虽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在有效期内使用具有合法基础。该公司认为,“米果”与“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也未攀附吉百利商誉。怡口莲公司还表示,其企业名称登记合法合规,产品包装设计与吉百利存在较大区别,已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法院认定:商标无效后仍使用构成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经审理查明,“怡口莲”曾为怡口莲公司注册商标,2012年获准注册,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法院据此将该标识的使用行为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认定。
证据显示,在“怡口莲”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公开网络销售平台上仍能搜索到怡口莲公司销售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上突出使用“怡口莲”标识。法院认为,“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含义上完全相同,两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怡口莲公司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中使用该标识,与吉百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因此2019年9月20日之后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吉百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的行为,法院认定怡口莲公司同样存在主观恶意。吉百利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对“怡口蓮”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使用,该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怡口莲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后申请注册与“怡口蓮”极为近似的“怡口莲”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度的故意。尤其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期间,怡口莲公司仍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怡口莲”“怡口莲满满的爱”“怡口莲之恋”“怡口莲好运莲莲”等九枚商标,未采取措施避免市场混淆,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还指出,怡口莲公司生产的米果产品与吉百利的“怡口蓮”糖果产品常在同一场所销售,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关联,不正当地利用了吉百利的市场知名度,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判决结果: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并赔偿243万余元
综合上述认定,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