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8章34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以下是《办法》各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定义、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奠定法治基础。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13类公共信用信息,结合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范围内具体业务事项,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划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4类,做到归集标准口径一致。同时,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平台。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明确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划分失信信息分类,规范信息公示范围和期限。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依据《全国失信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清单,将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能源行业行政管理全流程,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条列举相应措施。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公共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承诺跟踪机制,将承诺履行情况列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 信用修复。按照国家最新信用修复政策规定,明确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流程、条件、时限,以及修复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六章 异议处理。明确经营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并规定了异议处理的办理流程、时限要求以及相关权利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对主管部门提出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同时,明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等事项。
第八章 附则。对文件有效期、解释权限和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同时废止《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