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是比较传统的专利申请体系,即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希望获得保护的所有巴黎公约缔约国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给予了巴黎公约各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一种权利-优先权,即联盟内某国的专利申请人已在某成员国第一次正式就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当申请人就该发明创造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向本联盟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享有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其主要意义是: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这种权利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的条件为: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