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裁定不服怎么办?商标争议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 2023-04-27 评论 反馈 版权声明

商标争议裁定是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自己注册在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做出的裁定。商标争议在企业注册商标这一阶段中常有发生,那么一旦发生了商标争议裁定,对商标裁定不服怎么办?商标争议诉讼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文章为您解答相关内容。

  • 什么是商标裁定?

    商标争议裁定是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自己注册在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做出的裁定。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进行裁定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的日期应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

    2.申请争议裁定必须在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

    4.争议的两个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不得对核准注册前已提出过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裁定申请书审查后,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并分析研究后,可做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对商标裁定不服怎么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争议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 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商标行政复议申请所需材料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以书面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申请书上应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申请人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或盖章,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5.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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