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书如何填写?商标说明如何填写?

发布日期 2023-04-18 评论 反馈 版权声明

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说明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要填写的申请文体,和对于商标状况简明扼要的说明。当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以及按规定进行办理的涉外企业进行商标注册,遇到商标注册申请书如何填写?商标说明如何填写?以下文章问您解答相关内容。

  • 1.“申请人名称”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3.“申请人国籍/地区”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该如何填写?

    国内申请人填写此栏,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本申请的各种文件。国内申请人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6.“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什么?该如何填写?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7.“国内接收人地址”是通讯地址吗?我们公司能填写吗?

    “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国内接收人的地址,并非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可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目。

    8.“商标申请声明”是指什么?该如何填写?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如何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10.申请时如何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11.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该如何填写?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12.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多类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需要提交几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若申请人的多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注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的,应附送说明,载明所有基于该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号。

    13.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一类申请(同一天就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提交多份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多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如何填写?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可以基于其在同一国家、同一申请日、同一商标的多份第一次申请一并要求优先权,在“申请号”栏逐一填写第一次申请的申请号,并应附送全部申请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14.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可以要求优先权吗?该如何填写?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出具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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