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蜜雪冰城”诉“蜜念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蜜念雪”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94万元,同时需在《内蒙古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了解,蜜雪冰城是国内知名茶饮连锁品牌,拥有“蜜雪冰城”、“蜜雪”系列商标专用权。而蜜念雪公司注册了“蜜念雪”系列商标,还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授权多家饮品店使用该商标。这些店铺在门头装饰、产品包装及吸管等物品上突出使用“蜜念雪”、“密念雪”等标识,同时在店铺装潢上采用了蜜雪冰城标志性的红白配色方案。
法院指出,“蜜雪冰城”和“蜜雪”作为独创词汇,经过长期市场经营已具备极高品牌辨识度。结合“蜜念雪”与“蜜雪冰城”的重合度,且蜜念雪公司特许经营店曾使用与蜜雪冰城公司相同的红色作门头及店内装饰,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误认为蜜念雪及其特许经营店与蜜雪冰城存在特定联系,足以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蜜念雪公司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开支14万元,并判令其以登报公告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蜜念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