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6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声明显示,江小白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最高法对江小白公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案审理终结,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商标信息看,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最早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相关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再次核准转让,该商标转入江小白公司名下。
为争夺这一商标,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曾两次对簿公堂。2016年5月,重庆江津酒厂在两次异议失败后,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随后,商标评审委裁定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该裁定,将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和江津酒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江小白公司在一审中胜出。
此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案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江小白公司在二审中败诉。
二审结果公布后,江小白公司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法最终作出有利于江小白公司的终审判决,确认“江小白”商标归属江小白公司。至此,这起持续多年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