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背景
珀莱雅是国内头部美妆上市企业,品牌创立于 2003 年,第 3 类 “珀莱雅” 注册商标早在 2013 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多年市场运营积累了极高知名度。涉案第 7325584 号 “POLAIYA 珀莱雅” 商标最初由刘某某的父亲在 2009 年申请注册,后续几经流转,最终转让至上海珀仙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珀莱雅驰名商标

POLAIYA 珀莱雅商标
受让商标之后,珀仙子公司及其关联主体自 2023 年起,在家纺相关商品类别大量申请含有 “珀莱雅”、“POLAIYA” 字样的商标,同步搭建完整的商业化推广链条。侵权方先是注册带有 “珀莱雅” 字样的企业主体,后变更名称为金珀莱(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线上布局抖音、淘宝、京东等多平台店铺,线下铺设实体门店,还投放户外广告、开放家纺招商加盟,对外以 “珀莱雅家纺” 名义销售枕芯、被子、床垫等产品,刻意制造和美妆珀莱雅的品牌关联。
珀莱雅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取得胜诉。部分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 年 4 月 2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1、确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效力。法院结合商标使用时长、营收规模、宣传投入等综合证据,再次确认涉案 “珀莱雅” 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有权获得跨商品类别的保护,不因侵权产品属于家纺品类而豁免责任。
2、区分商标规范使用与侵权使用。被告虽然持有 “POLAIYA 珀莱雅” 注册商标,但其在经营中单独、突出使用 “珀莱雅” 文字,拆分原有商标文字和拼音组合,不属于合法规范使用,主观上借助珀莱雅商誉吸引消费者,极易造成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3、企业字号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金珀莱公司登记企业字号时,“珀莱雅” 已经是具备较高影响力的企业标识,该登记行为主观攀附意图明显,误导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
4、穿透企业主体追责实际控制人。涉案多家被告为一人有限公司,法院突破公司独立人格限制,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者深度策划并主导侵权推广,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商标转让前的原权利人,在明知授权会引发不规范使用时仍出具授权,同样要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与行业启示
根据终审判决,七名被告需要立刻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其中五方主体共同赔偿珀莱雅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80 万元,另外两家主体分别在 20 万元、5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有被告还需要在自有线上渠道置顶刊登声明一周,并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一天,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
业内法律人士表示,这类借助商标转让、企业字号、招商加盟包装出来的隐蔽式 “傍名牌” 案件近年多发。这份判例清晰释放信号:驰名商标商誉不能被跨品类随意借用,任何刻意制造品牌关联、误导消费者的操作,都将面临知识产权追责。该判决划定了商誉攀附的法律红线,也为广大企业商标布局、授权合作、字号登记提供合规参照,助力维护消费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