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包装用聚乙烯的安全性分析
聚乙烯是乙烯经聚合得到的热塑性树脂,本身化学性质稳定,其安全性取决于原料等级和生产过程控制,合规产品不存在安全风险:
(一)合规食品级PE本身性质安全
聚乙烯本身无毒无异味,化学稳定性极强,常温下不会迁移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也不会和常见的酸性、碱性食品发生反应。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权威食品安全机构,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都已经将食品级聚乙烯列为安全的食品接触材料,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就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不合格产品的安全风险
不合规食品包装聚乙烯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使用工业级PE原料替代食品级PE,工业级PE中残留的小分子烯烃、重金属含量超标,容易迁移到食品中;二是生产过程违规添加不符合要求的增塑剂、稳定剂、着色剂,这些添加剂大多含有毒有害成分,会在接触油性、高温食品时析出;三是回收聚乙烯废料未经严格净化处理直接用于食品包装,回收料中容易残留重金属、微生物以及其他化工杂质,存在安全隐患。
(三)日常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合规食品级PE包装可满足日常食品储存需求,但需要注意使用场景:PE材质不耐高温,高温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小分子物质迁移,因此不要用PE包装长时间加热高油性食品,也不要将PE包装放入微波炉高温加热(标注可微波加热的专用产品除外),避免潜在的迁移风险。
二、食品级PE原料的检测国标要求
我国对食品接触用聚乙烯原料有明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核心检测要求可分为基础要求、常规检测项目和特殊指标三类:
(一)适用的核心国标文件
目前食品级PE原料检测遵循的核心国标为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以及GB 13115-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中针对聚乙烯原料的补充要求,同时原料生产还需要符合GB 316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生产过程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食品级PE原料必须满足上述国标要求。
(二)常规强制性检测项目
食品级PE原料的常规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检测、理化迁移检测和杂质限量检测三部分:感官检测要求原料本身色泽正常,无异味、无异物、无异臭,浸泡后试液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浑浊或变色;理化迁移检测要求蒸发残渣(水、4%乙酸、65%乙醇、正己烷四种浸泡液)均不得超过30mg/L,高锰酸钾消耗量不得超过10mg/L,重金属(以铅计)含量不得超过1mg/kg,避免重金属迁移风险;对于添加了着色剂的PE原料,还需要检测脱色试验,要求浸泡液不得有褪色现象。
(三)特殊污染物限量检测
针对聚乙烯原料聚合过程可能产生的杂质,国标还明确了特殊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残留乙烯单体含量不得超过0.5mg/kg,聚合物分子量低于1000的低聚物迁移量不得超过0.5%,对于使用回收料生产的食品级PE原料,还需要增加微生物指标、有害杂质残留检测,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回收料生产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包装原料;此外原料中禁止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等违规添加剂,所有添加剂必须符合GB 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四)出厂检测要求
食品级PE原料生产企业出厂前必须按国标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至少需要检测感官指标、蒸发残渣、重金属含量三项核心指标,型式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重新进行型式检验,产品必须附带合格检测报告才能流向食品包装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