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腾讯商标争议案中,法院认为“腾讯”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此外,侵权的被告还需要赔偿腾讯30万元各项费用。

腾讯公司于1998年成立,在多年发展历程中,从深圳走向了世界,可谓享誉全球
在一起腾讯商标被侵权的案件中,被告方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官网及广告设计服务中使用了“腾讯”字样,原告腾讯公司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腾讯”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腾讯”商标经长期使用,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其相关品牌的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多年的正面评价,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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