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卡通形象不仅是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若商家利用这些卡通形象人物来赚钱,或是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这些卡通形象,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侵权,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
2020年6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9)》,MAIGOO编辑选取了几例涉及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案例告诫大家。
一、公众号文章使用“葫芦娃”图像,构成侵权赔偿3千。某微信公众号在发表的《生个娃的女人等于七个葫芦娃》一文中使用了“葫芦娃”的图像,被拥有著作权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后判定公众号赔偿3千。
二、举办活动利用小猪佩奇,构成侵权赔偿20万。某公司为获得人气,特意组织策划“小猪佩奇游园会”活动,并且以“小猪佩奇”相关人物造型形象为核心元素。被原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后判定侵权方赔偿20余万。
三、擅自使用宅熊衍生作品,构成侵权赔偿5万。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宅熊NONO”美术作品的形象。被发现后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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