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受到法律保护,注册人拥有其商标的专有权。同时,我国对于商标的使用转让等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想使用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应该怎么办?以下文章为您解答相关内容。
1.商标授权
使用他人商标,可以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获得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2.交易购买
商标转让是商标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法》规定: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所以,如果需要对已经被撤销的商标进行重新注册,在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4.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因此,如需使用商标,可以在一年后重新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