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重要方式之一。面对不同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关系,商标的标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注册商标显得格外重要。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得作为商标标志注册的情况有哪些?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注册商标?以下文章将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什么是恶意注册商标
恶意注册商标是指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注册的情况有哪些?商标注册要注意哪些事项?商标注册时有哪些标志不能用?
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取名,商标注册取名要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商标的注册,那么以下标志是不能作为我国商标注册的:
1.商标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以及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的或者是近视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特定地点名称后者是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皆不能注册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的: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名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
8.有害于社会注意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多数国家商标法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虽然在国内有一些地理名称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但在国外是不能被注册的;
2)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商标;
3)在瑞典蓝色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4)阿拉伯国家禁止黄色作为商标使用;
5)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详之物”,因此,“黑桃”和“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
6)意大利人忌用菊花作商标图形,因为意大利人把菊花作为葬礼专用的花,他们把菊花与死亡联系在一起;
7)澳大利亚忌讳用兔作为商标,因为澳大利亚盛产羊毛,重视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毁坏草地;
8)埃及把莲花和鳄鱼作为其图腾图形,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
9)美国人忌用珍贵动物作商标图形;
10)北美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
11)国际上都把三角形作为警告性标志,因此三角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在土耳其,绿三角是表示“免费样品”,所以尽量不要作为商标使用;
12)韩国人认为方形、圆形带有积极的含义,三角形是消极的;
13)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使用;
14)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标使用;
15)伊斯兰教国家忌用猪作商标图形。我国熊猫虽令人喜爱,但是因它外形似猪,故用其设计的商标标志也不能进入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