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全文

为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江苏省教育厅等七部门2日发布《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以下是《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全文。

  • 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教育”发展需要,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江苏境内取得ICP备案,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中小学生(含中职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平台和机构(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所需信息和数据。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培训。凡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培训活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第四条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登录“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http://xspx.eduyun.cn)进行注册,并上传备案材料。

    第五条 备案审查重点是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信息。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学科类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其中,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第六条 江苏省教育厅、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校外线上培训进行备案审查和监管,建立监管信息沟通机制,推进协同治理。

    (一)省教育厅负责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备案审查,牵头组织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组织力量会同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

    (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ICP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的审查;省网信办、电信等部门对违规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关停、下架等处理。

    (三)省公安厅负责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和接入用户身份管理等的备案审查,对利用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传播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涉黄涉黑涉赌等违法有害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加强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网络安全监管。

    (四)省广播电视局负责配合做好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违规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处置工作。

    (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线上盈利性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六)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组织查处含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校外线上培训活动及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

    第七条 江苏省教育厅自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完成上传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对逾期不补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江苏省教育厅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分送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查。省相关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省教育厅。

    第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江苏省教育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 备案材料审查结束后,江苏省教育厅对拟通过备案审查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对未通过备案审查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书面反馈原因,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请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江苏省教育厅将备案审查结论提交教育部,并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上,将符合相关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将限期整改的列入灰名单;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会同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通过备案审查后一年内未实际开展培训活动的,其备案信息自动失效。江苏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上注销该机构信息,并将情况通报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三条 省、设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抽查工作,对备案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可结合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方法。

    第十四条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或出现漏报、误报、瞒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由江苏省教育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于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备案材料在线提交工作。本细则实施后成立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人工智能教学、教辅、工具等各类新平台、新形式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可参照本细则主动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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