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评选评奖工作的负面清单,明确指出了11类涉及违规评选评奖的行为。负面清单非常全面,既表明了不能以“冠名”、“借名”等形式进行评选评奖活动,列出了评选评奖的禁用媒介、载体等内容,同时也禁止了一些营利性、商业性的评奖活动。
虽然各地各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乱评比、乱表彰等行为的整治力度,但是违规开展评奖评选活动的行为依然存在,比如一些企业、机构和个人以“评选评奖”为理由收费敛财。评选评奖活动负面清单的出台,给社会监督提供了指南,再有相关违规活动,公众可以以负面清单为依据,精准识别抵制、精准维权和投诉举报,也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以下是评选评奖活动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
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2.未经批准,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3.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
4.不得借党政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名义,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勋谱、名人录等名义开展营利性、商业性评选评奖表彰活动,或在活动中收取及变相收取费用。
6.不得以注册商标为名违规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7.未经批准,不得联合国(境)外组织举办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8.未经批准,不得借评选评奖表彰之机向有关机构及个人颁授勋章、荣誉称号、奖章、纪念章等。
9.不得非法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0.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及设计制作颁授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1.不得对违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