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8日,印尼最高法院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自然人抢注“XPENG”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抢注方没有正当的商业使用理由,属于恶意取得商标注册,撤销被抢注的两项商标,并正式认定“XPENG”构成驰名商标,依法享有印尼法律保护。
据悉,该案编号为第41 K/Pdt.Sus-HKI/2026号,由印尼知识产权律所AFFA代理小鹏方面出庭。印尼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重点考量了以下事实:
“XPENG”商标已在中国、美国等多个市场完成注册;小鹏在品牌推广方面投入显著;品牌在国际市场已具备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小鹏此前在其他市场也有成功的商标维权实践。合议庭据此认定,广州小鹏汽车已充分证明“XPENG”属于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