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金银生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2、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
3、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黄金,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