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此案中,大掌柜公司是第384939号“椰子”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于1991年3月30日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的鞋商品上。佰良公司则于2011年4月18日提交第9355445号“Dliziz丁丽姿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2年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等商品上。在经营过程中,佰良公司开设了名为“丁丽姿运动户外旗舰店”的网店,并上线了标称“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的多款商品。
大掌柜公司认为,佰良公司未经授权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椰子”等字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大掌柜公司被许可使用的涉案商标“椰子”存在关联关系,容易误导消费,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大掌柜公司将佰良公司起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大掌柜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佰良公司的起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椰子”已成为Adidas联名款鞋型的通用描述,代表一种潮流鞋款。佰良公司在其销售的鞋子的标题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对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标题中的“Dliziz丁丽姿”才是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所售鞋子的来源。而且,佰良公司在商品标题中没有突出使用文字“椰子”,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文字“椰子”与大掌柜公司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商标“椰子”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大掌柜公司撤诉,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大掌柜公司负担。大掌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同一审的判决理由,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