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公司维权 “杠上”拼多多

发布日期 2023-09-12 评论 反馈 版权声明
摘要: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有一家“得远服饰”店铺,其销售服装使用的标识与七匹狼公司拥有的第933429号注册商标近似,极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明显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该店铺销售的侵权商品质量低劣,损害了七匹狼品牌形象。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诉王某某、拼多多平台运营商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书,一审判决王某某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

2023年1月28日,江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七匹狼公司诉“得远服饰”经营者王某某、拼多多平台运营方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七匹狼公司请求:判令王某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万元;寻梦公司立即披露案涉侵权商品的销量、单价等经营信息,并对该商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在庭审过程中,“得远服饰”经营者王某某未出庭答辩。

寻梦公司辩称,自身作为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的经营者,是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同时,寻梦公司认为自身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并没有过错。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第933429号注册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得远服饰”店铺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与第9334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王某某未经七匹狼公司许可,在其店铺商品介绍页面及所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第933429号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鉴于七匹狼公司认可拼多多平台运营商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且“得远服饰”店铺已经关闭,已经没有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权的必要。而王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依据《商标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3万元,驳回七匹狼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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