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3: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厦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为该团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安排游客前往当事人处选购商品,游客不具有对购物商店的选择权。当事人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80%给付旅行社回扣。当事人承认该回扣未如实入账,回扣比例也未向消费者明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5361元,罚款30万元。
案例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当事人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4S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合作期间,当事人在4S店内销售保险时按照出单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吉利4S店支付服务费用贿赂吉利4S店,使吉利4S店利用车辆销售时的政策优惠影响消费者,若消费者不购买当事人的保险,则享受不到吉利4S店给予的车辆购买优惠,强制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保险,从而让当事人谋取到更多保险交易机会。至案发,吉利4S店为当事人推荐销售34笔车辆保险业务,当事人向吉利4S店支付约3.15万元服务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6万元,获取违法所得金额为9.4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9.45万元,罚款10万元。
案例5:上海永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五星级酒店食品供应商商业贿赂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起,当事人与某五星级酒店行政总厨毕某某达成合意: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之便,选取当事人作为指定供应商,并在食品采购中为当事人增加交易机会,提升销量;当事人则按照销售额7%—8%的比例给予毕某某回扣。查办该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其他多家公司也存在向该酒店行政总厨行贿的事实,已分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等8家酒店食品供应商作出罚没共计6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