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上发布了《2022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浙江法院2022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63件,审结29142件。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下面一起来看2022浙江十大知识产权类案件都有哪些吧。
序号 | 案件名称 |
1 |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2 | 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3 | 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
4 |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5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6 | 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7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8 |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9 | 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10 | 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与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
1.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Bigverse平台发现,用户“anginin”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奇策公司认为,原与宙公司作为专业NFT交易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删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将对应NFT在区块链上销毁或回收,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2.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彭某露以其妻子刘某芳名义就十一幅摄影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2021年11月28日,刘某芳与彭某露签订《图片版权授权合同书》一份,约定刘某芳独家授权摄影作品著作权于彭某露等内容。2022年2月14日,彭某露以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链接中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一审庭审中,彭某露提交案外人义乌市启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扬公司)与刘某芳签订的《图片版权授权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启扬公司将73张系列图独家授权给刘某芳,并委托刘某芳进行维权活动,维权工作及一切费用由刘某芳自行承担,维权所得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成比例。为查明涉案摄影作品的真实著作权权属,法院要求彭某露提供启扬公司相关信息并要求启扬公司出庭。彭某露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启扬公司亦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2022年3月10日,彭某露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3.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FMC公司是第ZL02815924.1号名称为“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的发明专利权人之一。涉案专利是原研农药化合物专利,专利权稳定性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氯虫苯甲酰胺化合物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中国农业农村部推荐的草地贪夜蛾防治用药的主要成分,在农药专业领域内知名度较高。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公司)在多次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分的农药产品,并在公司官网宣传,公司农用化学品部总经理还在展会后向潜在客户提供了氯虫苯甲酰胺原药报价。FMC公司认为上述许诺销售行为显然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且侵权情况紧急,应予及时制止,故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禁止永太公司许诺销售涉案发明专利权的农药产品,直至本案判决作出并生效为止。
4.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经许可在浙江区域享有“扬麦25”小麦品种的独占实施权。李某贵通过手机抖音软件发布多个视频,其中一个视频信息载明出售“白包装杨麦25”,并宣称销量大和保证出芽率。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公证购买该种子后提起诉讼,主张李某贵的行为侵害“扬麦25”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35万元和合理费用69400元,共计1419400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李某贵辩称,被诉侵权种子并非作为种子销售、权利人未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品种具有同一性、其系为案外人陈某生推销并赚取差价故具有合法来源等。
5.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华为”家喻户晓,各类产品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标识。此外,该网店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进一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华为公司认为尚派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尚派公司停止侵权,并以该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尚派公司唯一股东刘某亮对上述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6.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国埃·雷米马丹公司系第G912806号、第G1317531号立体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酒等第33类商品上。埃·雷米马丹公司将涉案立体商标长期使用于其人头马XO干邑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酒业公司)在网站上宣传LINGLONG XO白兰地、SANM FL XO白兰地,上述白兰地的酒瓶与涉案立体商标近似,网页显示该公司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埃·雷米马丹公司经公证从玲珑酒业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盟菲珑公司)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的网店购买了多瓶被诉侵权商品,并从圣盟菲珑公司的经销商处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部分侵权商品使用了圣盟菲珑公司的注册商标。埃·雷米马丹公司又从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讯公司)在相关电商平台的网店中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该些商品来源于玲珑酒业公司。孙某强系圣盟菲珑公司的唯一股东。
7.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两原告系QQ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QQ软件提供手动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豪公司)是两款自动抢红包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通过多个安卓客户端的手机应用市场以及其运营的两个网站提供上述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馨公司)是其中一款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一旦有用户发送红包,自动抢红包软件即可自动领取红包并自动发送答谢消息,软件教程还有“抢红包防限抢技巧”等内容。仅以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为例,其中一款涉案自动抢红包软件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02万次、268.4万次。两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
8.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界公司)经营的小葫芦官网提供“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可查询到抖音平台上主播的头像、昵称、具体礼物收入金额、送礼人数、直播记录,以及打赏用户的头像、昵称、具体的累计礼物贡献值、送礼总额、喜欢主播、送礼详情等,还能查询到部分主播两个小时以内的直播数据。六界公司在小葫芦官网上提供不同售价会员版本,购买后可享有不同权限的数据查询功能。微播公司诉称,六界公司未经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辩称,其是通过OCR识别技术正当获取抖音平台数据,经过整合加工后形成数据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9.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初,被告人杜某生、杜某平在未取得红蜻蜓、奥康、蜘蛛王、康奈、沙驰、百丽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鞋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至少1335840元。2019年12月6日,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成立(原名永嘉县意诺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标公司),被告人杜某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某平协助负责公司营销业务,二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皮鞋并予以销售。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杜某平退出公司经营。被告人杜某生伙同他人继续在公司内从事经营活动直至2021年12月被查处。其中,被告人杜某生参与期间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少4212598元;被告人杜某平参与期间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少1013936元。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明从赛标公司等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至少100万余元。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平退出赛标公司经营后自行开办鞋店,从赛标公司等多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至少86万元。
在被告单位、被告人制售的多个假冒皮鞋品牌中,红蜻蜓的数额最大。据统计,被告单位赛标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红蜻蜓品牌的皮鞋经营数额至少1417428元,被告人杜某生制售假冒的红蜻蜓品牌皮鞋数额为2323124元,被告人杜某平参与制售假冒的红蜻蜓品牌皮鞋数额为1213696元,另行单独销售假冒红蜻蜓品牌的皮鞋数额至少43万元,被告人赵某明销售假冒红蜻蜓品牌皮鞋数额约100万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10.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与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1979年10月31日,龙泉县宝剑厂(后变更为龙泉市宝剑厂)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30250号的“龙泉”商标,成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2014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30250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20年4月13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泉市场监管局)根据龙泉市宝剑厂的举报对御剑堂刀剑厂涉嫌侵犯龙泉市宝剑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御剑堂刀剑厂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御字号龙泉宝刀宝剑御剑堂刀剑厂”及自建网站“龙泉御剑堂”“御剑堂”进行刀剑销售。在淘宝店铺和自建网站多处显著位置以产品目录分类的形式使用“龙泉宝剑”字样用以介绍其宝剑产品,并在自建网站宝剑产品展示页面左上角标注“龙泉宝剑”字样展示和销售宝剑产品。经事先告知,组织听证后,龙泉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8日作出龙市监案字[2021]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御剑堂刀剑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御剑堂刀剑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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